涉外商事案件中哪些文件需要公证认证

房莹

房莹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公司行政、外汇管制、签证和工作许可领域业务。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公司作为原告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立案递交的文件中有一些必须要经过外国公司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且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这些文件具体是哪些呢,下面就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第一章 01

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

五百二十一条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般是公司注册登记证书,比如,在比利时被称为“公司注册详细信息完整摘录”FULL EXTRACT OF THE DETAILS OF A REGISTERED ENTITY (LEGAL PERSON)” (左边照片) 。

在法国则被称为“公司商事及注册簿登记摘录“Extrait Kbis REGISTERING AT THE REGISTER OF COMMERCE AND COMPANIES” (右边照片)。

第二章 02

外国公司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于欧洲国家比如比利时和法国,他们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只有授权代表人,所以对于他们来说即为“公司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这份证明应由外国公司的所有董事签名并确认该授权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中国的民商事诉讼相关的所有文件。

第三章 03

外国公司授权代表人护照的公证认证。

外国公司授权代表人为自然人,护照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也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第四章 04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对于外国公司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系境外形成,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第五章 05

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认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新证据规则,公文证据和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对于其他域外形成的证据,公证和认证手续并不是该等证据的法定要求。根据司法实践,若涉案当事人均予以认可该等未办理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则应当认定该等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第六章 06

起诉书/保全申请书的公证认证。

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相关对起诉书和保全申请书进行公证认证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会设置自己的立案条件和要求,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常常要求对起诉书和保全申请书进行公证认证,因此建议在立案之前先咨询相关管辖法院。

最后这里还想建议大家,在收到公证认证的文件原件之后,就上述1-4项文件可以在国内公证机构再做一份原件复印件一致的公证,并将这份国内的公证书用于立案,这样就可以保留国外做的这几份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若案件此后涉及二审或执行程序,再次立案时就可以避免在国外就这些文件再重复做一次公证认证。

如果您在涉外民商事争议方面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与我们联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