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有据可循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脸识别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但并不适用于此日期之前的面部识别处理活动,对施行前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该规定为法院提供指导,说明如何适用与面部识别技术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并解决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包括《民法典》和《网络安全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生物识别信息
《人脸识别规定》明确了人脸信息的处理的范围,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且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侵权行为
《人脸识别规定》明确了对处理人脸信息构成侵犯个人权益的情况,包括:

  •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 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 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 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 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 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法院在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时,需要适用《民法典》第998条,并考虑其他因素,如受害者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有告知同意以及数据处理的必要性程度。

以下情形可能不能视为“同意”:

  • 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 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免责事由

同时,《人脸识别规定》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相应的免责事由:

  •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 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与人脸识别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人脸识别与合同争议
《人脸识别规定》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人脸识别可能产生的合同争议。例如,信息处理者采用格式条款,要求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个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

诉讼程序
《人脸识别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程序性事项:

  • 自然人可就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 信息处理者应就其信息处理行为的合规性和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将依据民法典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 个人可向信息处理者主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诸如调查、取证等合理开支以及律师费;
  • 公益诉讼也可适用于人脸识别争议。

小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面部识别和相关的隐私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配套的法律法规自然也在不断发展以尝试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如果你对此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