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沃协助客户从商标囤积者手中夺回商标

近日,达沃律师事务所协助知名跨国企业客户葛天那公司(Cortina N.V),通过司法手段成功的无效了他人抢注的“SAFETY JOGGER”商标。葛天那很早以前便开发了SAFETY JOGGER品牌的安全装备鞋。这些产品集防护、时尚和舒适于一体,主要供建筑工人或医务人员等专业人士使用。虽然葛天那已经在许多国家和多个类别上注册了“SAFETY JOGGER”商标,但在我国,一家浙江温州的公司在第9类上抢先注册了相同的“SAFETY JOGGER”商标(“诉争商标”)。

进行商标抢注的温州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商标囤积者。其在第9类上注册了130多个不同的商标,其中一些商标很明显抄袭了国际知名品牌。

运用法律武器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自2014年以来, 葛天那一直在努力维权。

经葛天那申请,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曾宣告温州公司抢注的商标无效。商评委在其裁定中认为,温州公司注册大量商标(包括许多国际知名商标)的做法超出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这种商标囤积行为扰乱了中国商标注册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据此,商评委认为温州公司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了诉争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款。

之后温州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对商评委的裁定进行司法审查。北京知产法院随后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判决维持温州公司对诉争商标的注册。葛天那就该判决提起上诉,但是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知产法院和北京高院均认为,在认定是否存在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时,应审慎适用《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温州公司有能力且也证明了其有意图使用诉争商标。因此,不能认为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

葛天那和达沃律师事务所并未就此放弃,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最高院经审查认定,北京高院的判决系依据有瑕疵的证据作出。因此最高院裁定指令北京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同时,最高院在其裁定中明确指出“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且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最高院还指出,北京高院应进一步查明温州公司在第9类上注册/申请包括他人知名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恶意抢注他人知识产权,最终不会得逞

经再审,北京高院认为,温州公司在第9类上注册了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一百多个商标的行为是不具合理性,因此撤销北京知产法院和北京高院的原判决,并宣告温州公司恶意抢注的商标无效。

我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的内容中,针对恶意注册商标和商标囤积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SAFETY JOGGER案体现了我国坚定打击恶意注册商标和商标囤积行为,维护包括外国商标持有人在内的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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