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不“豹”,时候未到

浙江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三只未成年金钱豹外逃的事件近日备受关注。截至目前,已有两只被捕获,仍有一只在逃。该事件除了导致人们胆战心惊、密切注意周围安全之外,更是引起了社会的愤怒——偌大的野生动物园公司,显然对公众隐瞒了真相。事实上,野生动物世界的经理似乎在这一点上遇到了严重的麻烦。
正如大众的直觉所示,追责是必须的。我们将通过本文,简要探讨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来追究责任。

一问:如果发生逃跑的动物伤人,会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论动物在园内还是逃离园外,上述条款均适用。但本案中,外逃动物如果发生伤人,似乎园方显然是“未尽管理职责”的。因此,如果外逃动物伤人,动物园没有任何但书条款来避免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刑法,如果动物伤人导致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除了民事侵权责任,园方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问:动物园瞒报信息,应承担什么责任?
杭州野生动物园已经涉嫌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安全生产法》对谎报、瞒报、迟报行为的责任作了更具体的规定:除刑事责任外,责任人还将受到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和/或撤职的处罚;有关单位可能被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情况严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被禁止在五年内再次担任类似职务,甚至是终身禁止。
最后,如果出现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也可能适用。
此处的瞒报信息可以被认为是置广大市民生命安全于不顾,甚至也许故意放任险情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问:哪些主体应该承担责任?
如上所述,首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显然是主要责任主体;然而,“主要负责人员”的认定范围不仅可以包括《公司法》意义上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包括对案件具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员。
事实上,相关的追责行动也正在进行中: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已经就此案立案,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展开调查;5月10日,已对相关责任人员(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德全等)共五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启示
从法律角度看,瞒报,比几只小豹子的逃跑要严重得多。这不仅延误了官方追捕时机,更使得公众暴露在更大的危险之中。
更广泛的角度来说,在任何紧急情况下,迟报、误报或隐瞒信息都是最糟糕的事情,且在任何情况下基本没有合理理由。
事实上,所有紧急事件中,迟报、谎报、瞒报都是大忌。无论是生产事故、突发疫情、乃至公司中任何紧急事件,第一时间报告,才能尽早启动应急预案,争取主动权,按照专业建议一步一步解决问题。既避免舆论谣言,最大限度减小损失,更避免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风险。
在任何紧急情况下,及时报告有关当局或组织,同时向律师寻求咨询,才是全方位地减少风险并有效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如您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随时联系上海达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