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企业先说“不”

贾茜

贾茜律师是达沃合伙人, 负责劳动与合规部门。她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 同时也擅长合同争议解决及公司合规事务。

2021年3月8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海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利益,对原告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赔礼道歉。本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010条是本案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该条款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判决是《民法典》关于性骚扰规定在司法审判中的实际应用,也引起了社会对第1010条的关注。

事实上,除了上述规定,第1010条第二款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规定,尤其是“应当”二字,无疑是对相关单位在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相关事件中应起到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特别对于企业来说,对性骚扰的事件建立必要的预防和制止的措施和机制,应当是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要部分。尽管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单位未“建立预防和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措施”的后果做出进一步规定,但从以往相关争议案件的处理经验可以看出,很多公司因未妥善预防和处理企业内部性骚扰事件,除了承担部分经济赔偿外,还可能面临内部员工关系紧张、内部矛盾激化、企业形象受损、劳动争议纠纷,甚至举报、罢工等事件。

一方面,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细化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和具体表现,明确规定“性骚扰”为严重违纪行为,增加如“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兜底条款;明确告知员工规章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等合规培训。

本年初,工行内部公布的一篇名为《恪守异性相处尺度 拒绝职场“零”距离》的倡议书,对职场中的接触和交流提出了“十条”规范,列出了如避免单独约聚餐、避免封闭空间独处、日常沟通注意分寸、线上沟通严肃端庄、尽量避免礼物授受、沟通控制相处时长、尽量避免肢体接触等详细的相处规范。虽然该内容引起网友争议,但确实是企业内部建立防止性骚扰事件措施的有益尝试。

另一方面,企业还需采取合理的、保密的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如设置专用电子邮箱、专用信箱等受理员工的投诉、举报;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应寻求律师、妇联、公安等第三方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