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仓商品概不退换?

聂恺雯

聂恺雯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国际经济法学士学位,并获得英国杜伦大学国际贸易与商业法硕士学位。她于2018年通过中国司法考试。在加入达沃律师事务所之前,她曾在大型中资律所实习,并于德沃福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工作。

你是否曾被“清仓打折”这类字眼吸引而在网上“剁手”,却因为商家告知你“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而无法在收到商品后进行退换?那么,清仓商品真的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么?本文将通过讨论以下案例为您揭晓答案。

案情简介

某淘宝店铺在其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详情”页中,用显著方式标注有“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如有疑问请联系在线客服)”字样(如下图)。一位消费者在店铺购买该商品后想要退货,商家却以该商品是清仓商品为由,拒绝退货。

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监局”)在接到该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查后,认为该淘宝店铺涉嫌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市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万元整。

案情分析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曾介绍过,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同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商品为普通商品,不属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范围。商家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受到了市监局的处罚。

结论

办公设备、家居用品、普通工艺礼品、布艺制品、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店家不得以单方面的告知或告示等形式,擅自扩大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此外,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购物凭证,例如商品的促销活动细则、宣传图片、商品订单页面、与店家的聊天记录、物流记录等。当您作为消费者需要维权时,这些都将成为有效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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