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新规范

徐丹

徐丹律师是达沃合伙人, 负责知识产权部门。她为商标、版权、专利、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策略相关业务提供咨询。同时, 她也专注于商法领域(经销和特许经营)相关业务, 以及广告法、以及网络与电子商 务法、数据与隐私法相关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型电商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贯彻落实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我们认为《办法》主要有如下几处亮点:

一、新型电商模式法律地位界定
针对网络直播和网络社交电商等新型电商形式,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符合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针对网络社交和直播带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如果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质上提供了网络平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服务的,即应履行电子商务法律中规定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如果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则应当履行网络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二、明确不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类型
《办法》第八条遵循《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原则,针对两类免于登记的网络交易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类是“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常见类型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另一类是《电子商务法》中提及的 “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办法》以“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度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为判定标准,同时规定,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店铺的经营者,各网店的交易额应当合并计算。

三、阐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责任
《办法》第二章第二节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做了详细阐述。
其中,第二十四条要求网络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进行“入门核验“,如要求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同时,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档案,保存收到的信息,且应当每6个月更新一次。
另外,每年1月和7月,平台经营者应当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如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等。
针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第二十九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可以预见的是,除了传统的电商平台外,提供平台服务的社交、直播平台企业在2021年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司法环境。因此,我们建议社交电商、直播带货平台根据自身的服务内容、业务模式、盈利方式等,判断自身的平台身份,尽快完善内部治理体系,确保自身符合本文提到的《电子商务法》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如您需要任何这方面的帮助,欢迎随时联系达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