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致广大纳税人的新年礼物

祁霄

祁霄是达沃律师。她拥有同济大学民商法学法律硕士学位和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她于2016年通过中国司法考试。在加入达沃之前,她曾在多家顶级会计事务所和投资公司实习。

在2021年的最后一次常务会议上,国务院为所有纳税人带来了一个好消息。一些原本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个人所得税(“个税”)优惠政策被予延续,有效期延长。

I. 第42号公告
继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后,税务总局12月31号发布了正式文件《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42号公告”)。
根据42号公告,具体延续内容如下:

1. 一、 财税〔2018〕164号(“164号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一、 164号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达沃解读

第一项政策延续无疑是与大多数纳税人相关的。2018年中国修订并发布了从2019年开始生效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与此同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一些政策措施,旨在使“旧”法平稳过渡到“新”法。这些措施包括第164号通知,其中规定在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过渡期”内,纳税人可以选择对月工资以外的一些其他收入,例如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旧政策(单独纳税)或新政策(综合纳税)。

42号公告的延续政策,是将164号通知内规定的部分政策的过渡期予以延续。在之后两个日历年中,纳税人仍有权选择:1)对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征税,或2)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入“综合所得”,并对该综合所得总额综合计税。单独计税方法的延续,也适用于某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但需说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单独计税只延长至2022年底。

至于第三项政策延续,适用于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的人群、或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人群,免予办理补税。


II. 第43号公告

12月31号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另一份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43号公告”),延续了另两项个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

1. 164号通知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 164号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达沃解读

中国的外资企业界对延长外籍纳税人的个税优惠政策已经进行了数月的激烈探讨。事实上,人们曾预计外籍免税政策的结束将导致雇用外籍员工的企业整体成本大幅增加,或者,外籍员工的净收入大幅减少,当然这取决于哪一方最终承担额外税收负担。但无论哪种情况,预计都会对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原164号通知规定,在三年过渡期内(2019-2021年),外籍个人可以对其实际承担的、或是他们从雇主获得的“薪资待遇”中一部分的某些费用或支出,选择继续适用全额免税政策或者选择适用新政策,新政策是所有在华员工(外籍或中国籍)都可以申请的固定金额的(有上限)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更多细节请参考达沃之前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

这给予了外籍员工和其雇主足够的时间,以提前开始规划并为新政策的适用做好准备。但事实上,请注意,这一优惠政策的延续实际上维持了纳税人之间因国籍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待遇,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寻常的情况。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政策将如何演变显然是不可能预见的,但我们似乎有理由预测,这种不平等的待遇最终会结束。至少目前来看,它将在2023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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