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复产劳动用工关键问题指南,请查收

贾茜

贾茜律师是达沃合伙人, 负责劳动与合规部门。她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 同时也擅长合同争议解决及公司合规事务。

自6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进入“全面恢复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阶段”。在稳步回归的过程中,如何在新环境下,依据政策法规妥善处理不同类型的劳动用工问题,是不少企业最关心的话题。达沃整理了以下几方面的常见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分享,以供参考。

防疫防控

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员工提供口罩等防疫物资?

建议各行业的企业参照上海市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三版)》(“指引”)的要求,根据自身防控需要,尽可能充分准备并采购相关防疫物资,如抗原检测试剂、消毒机、防护口罩、酒精等。

企业复工复产后要求员工返岗时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员工可否拒绝?

参照《指引》的要求,企业人员应按照企业所在属地要求的频次,开展核酸检测。因此,建议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安排员工积极配合企业履行疫情防控管理职责。对于拒不配合的员工,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视为不配合工作安排、无视生产管理规定等规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如其行为已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可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工作安排

企业复工复产后, 是否能以加快生产进度为由, 安排返岗员工超时加班?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在保证员工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加班来完成紧急任务,加班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已经复工复产,未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员工因担心被病毒感染拒绝上班,企业应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企业已具备复工复产条件且已采取有效防疫保护措施,要求员工按时复工。但,对不愿意复工的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安排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或作调休处理。

劳动者无故不复工且无假期可以安排的,符合企业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的,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发放

企业复工复产后部分员工仍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的,这些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上海人社局于2022年4月26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的,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员工线上居家办公,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企业还可统筹安排员工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如果企业无条件安排员工居家办公且员工已使用完各类假期后仍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 建议可以参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2020年8号文)与员工协商, 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发放生活费。

企业复工复产后, 是否可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 调整工作岗位或降低薪酬?

人社厅2020年8号文明确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协商薪酬调整、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是,因调整员工工作岗位、降低薪资待遇等均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仍建议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或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方可施行。

抗疫的胜利来之不易,企业与员工应尽可能地秉承“互商互谅、共克时艰”的原则处理劳动用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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