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如何休产假?

中国的劳动法体系在许多方面为女职工提供了特殊保护,产假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制度。

产假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法定休假。换言之,休产假是女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

虽然法律法规已规定了产假适用的天数,但由于个人实际情况的差异,当人们计算自己的产假时,总会提出各种不同的具体问题。达沃的劳动法律师就几个最常见的产假问题作了总结,供您参考。

问:我的产假能休多久?
答: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此外,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如果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她们可以享受额外30天生育假。(生育假的具体天数各地不同,应根据当地的规定确定。)因此,在适用情形下,上海市的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总天数为128天。

问:我何时可以开始休产假?
答:最早可从产前15天开始休取共计98天的产假,而最晚可以从生产当天开始休取。

问:如果在产假期间碰到法定节假日,应该如何计算?
答:98天的产假含法定节假日,但30天生育假则不含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30天生育假如遇法定节假日,应相应顺延。例如,如果30天生育假从2020年9月30日开始休,由于10月1日至10月4日为4天法定节假日(其中包含中秋节1天和国庆节3天),那么30天生育假将顺延至11月2日休完。

问:如果流产了,还能休产假吗?
答: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如果我发生难产,我能多休几天吗?
答: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如果难产和生育多胞胎的情况同时发生,各情形增加的产假将累积计算。(例如,如果女职工在生育双胞胎时因难产接受了剖腹产手术,则其产假将分别因难产增加15天+因双胞胎增加15天)。

问:我的丈夫是否可以休假陪我?
答:在上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男职工可享受10天陪产假。具体陪产假天数各地不同,应按当地规定确定。
陪产假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一次性休完,如遇法定假日则与上述生育假规定一致,即相应顺延。

达沃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如您有任何具体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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