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条例升级为法

祁霄

祁霄是达沃律师。她拥有同济大学民商法学法律硕士学位和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她于2016年通过中国司法考试。在加入达沃之前,她曾在多家顶级会计事务所和投资公司实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数篇公告,以便平稳过渡。新法实施已两月有余,与服役33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原暂行条例”)相比,对企业产生了哪些实质影响?最近两月在达沃的若干案件或项目中,我们体会到不少实务经验,并希望分享些许建议。

1. 部分税率、计税依据变化

《新印花税法》基本沿用了原暂行条例的纳税项目与税率。但仍有一些变化值得注意:

– 部分税率降低:
1)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2)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以上两项,从万分之五,降至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以上一项,从万分之五,降至万分之二点五
4)取消对四证一照(房屋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的定额五元印花税

– 计税依据
尤其提醒,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发生更改,原为“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现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2. 合同价款需与增值税区分

根据新印花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均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款。若前述应税凭证未能列明不含税交易金额,则按实际结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将不含税的金额与增值税分别、明确列示,不仅便于厘清纳税义务,也便于计算印花税。若未列清,将从高计征印花税,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退补税款的麻烦。

3. 框架合同需年终或期末结算

许多企业会选择框架合同、年度合同、经销商管理规则等类似框架性文件,在其中先与交易方约定一个大约的总购销金额或交易量,具体金额再单独通过各订单结算;或可能甚至无任何订单,仅由双方在期末/年末结算。

那么如果此类框架性合同中的约定偏高,而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偏低,如何计征?《政策执行口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若应税合同存在未履行的情况,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

我们建议,通过“框架+订单”形式开展业务的,交易双方应进行定期、规范的结算,在年末或期末对最初的框架合同做变更或补充,明确总合同最终金额,以便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或税收管理行政责任。

需注意,此处讨论的并不包括未签订合同、但通过其他形式单据确立买卖关系的情况。若为前述情况,则应税文件并非狭义的“合同”,而为每一项确立买卖关系具体单据——即,即使无书面合同,只要是能确定是指买卖关系的单据,也应当缴纳印花税。

4. 境外主体签订的境内使用的合同需代扣代缴

原暂行条例对境外主体的印花税如何缴纳没有规定,造成了大量税款流失。此次《新印花税法》第十四条明确: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为上述法条涉及的纳税地点与纳税操作做出细化:有境内代理人的,为代理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无代理人的,境外纳税人应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但实际操作中,境外主体自行申报、解缴税款非常不便利。我们建议境外主体选择代扣代缴模式,即委托境内代理人或交易相对方进行申报和扣缴。若未能及时缴纳印花税,虽然可能金额不高,但仍然可能成为今后在境内开展业务的不理想的风险。

结论

印花税虽是一个小税种,但其纳税范围涉足日常方方面面,与企业运营或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印花税体系较为独立,只需稍加注意,便可避免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达沃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解决各类税务纠纷,如有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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