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变“遗赠”?


李大爷和李大娘原系夫妻,双方育有两子,分别是李大哥和李二哥。李大爷夫妇一直由李大哥一家照顾。2010年,李大爷过世,生前留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主体内容为:“本人住在一号房,因有多种疾病和老爱人商量决定房产和一切东西都交给孙子小李处理”。

李大爷过世后,李大娘本人也表示希望将全房交给小李。然而,李二哥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小李取得房屋困难重重。

李二哥认为遗嘱无效、该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的理由主要有二:

1.
遗嘱虽由李大爷手书全文,但遗嘱产生的时间为李大爷过世前一年,且部分内容语句不通顺,无法判断是否神志清醒。

2.
即便遗嘱真实,因小李的父亲李大哥在世,李大爷给小李的遗嘱,实质上属于遗赠,而小李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在李大爷过世后(或知晓遗嘱存在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接受遗赠,该房产中李大爷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

经过事实调查与法律检索,达沃针对李二哥的主张进行了如下抗辩:

1.
针对遗嘱真实性问题:“遗嘱”全文由李大爷书写,并签字填写日期,虽限于受教育程度语句略有不通,但遗赠的意思表示明确,同时辅之以邻居证言证明李大爷夫妇主要由李大哥一家照顾、以及李大爷生前就有过对于房子给孙子的表述,辅证遗嘱所述内容为李大爷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

2.
针对接受遗赠的问题:庭审时虽然《民法典》已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达沃律师在庭审中结合《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据理力争,指出小李在接受遗赠时,还是未成年人,其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作出,而法定继承人无权进行减损未成年人利益之意思表示,故应当视为小李已经接受了李大爷的遗赠。

办案结果

经过反复的论证与沟通,加之李大娘当庭表示愿意将其在一号房中的份额赠与小李,实现其与李大爷的共同愿望,最终各方达成一致调解:由小李取得一号房的全部所有权,同时小李向李二哥支付10万元。

案外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亲属之间发生遗赠的情形,经常出现于(外)祖父母在遗嘱中将遗产交由(外)孙子女的,而(外)孙子女并非是《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达沃在处理涉及中外当事人的各类复杂继承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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